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180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806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95年2月23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94年8
月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94年9月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94年3月
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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