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8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本院臺南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參仟參佰捌拾壹萬陸仟伍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拾陸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補繳,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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