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七號
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由受命法官張維君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陳明富~B法官楊國祥~B法官張維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