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李三賢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甲○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李嘉興 法官徐美麗法官王俊隆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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