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鰻鄉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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