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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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四一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法定代理人 李三和 送達代收人 黃少君 被告世窗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七樓之十二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縣○○鎮○○街○○○巷○○號八樓被告乙○○住
甲○○住丙○○住台北縣○○鎮○○街○○○巷○○號八樓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已就彼此間借貸關係所生糾紛涉訟,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開發信用狀融資契約書及保證書影本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介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俊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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