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婚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八七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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