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股息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一五號
原告丁○○
戊○○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之三被告三鑫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北縣板橋市○○路○○號六樓之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板橋市○○路○○號六樓之二右聲請人與相對人__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楊志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