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告丁○○○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四七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零捌萬捌仟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准予提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三)證據:乙○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簿、協力廠生產合約書各乙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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