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四四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邱靜琪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