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一○號),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五號判決,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八四號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擅自重製音樂光碟片及錄音帶均沒收。
事實
一、丙○○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明知附表一、二所示之歌曲為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且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提供係未經同意擅自重製而侵害上開著作權之音樂光碟及錄音帶,丙○○竟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晚間,以每片新台幣(下同)六十元販入後,隨即在台北市○○區○○街夜市處擺設攤販,以每片一百元、三片二百元之代價,連續販售交付予不特定之顧客賺取差價牟利,共售出五片,得款五百元。嗣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晚間八時卅分許,為警在上開夜市當場查獲,並扣得丙○○所有擅自重製之音樂光碟片五百二十一片、音樂錄音帶一百零五片。
二、案經丁○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就右揭時地販售盜版音樂光碟及錄音帶之犯行,迭於警訊及偵審中直承無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訊、甲○○於本院調查中指訴(分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五九○偵查卷第四十八頁及本院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調查筆錄)情節相符,並有著作權證明文件在卷可稽及附表一、二所示擅自重製音樂光碟片及錄音帶扣案足憑,是被告自白經前開證據補強顯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被告丙○○明知上開音樂光碟係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竟意圖營利而販售交付予不特定之人,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視為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被告先後多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時間緊接,罪名與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人另以被告前於八十九年十一月間及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二次為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查獲販賣盜版光碟(業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竟不知收斂,尚遠赴臺北繼續在夜市販售盜版光碟,且其自承無業,以此籌措生活之資,顯以此為常業,賴以營生。因認被告另涉有著作權第九十四條之常業犯行云云。惟查,被告固然無業,然其為家庭主婦,家中經濟來源仰仗其夫,僅在家中經濟狀況吃緊,始外出販賣盜版音樂著作物一事,已據其供述在卷,可見被告並非賴此維生,所為無非貼補家用,況酌以其販賣之時間、次數及數量,亦無從為其常業之推論,尚難逕認有何常業犯行,公訴人引用法條既有未洽,惟起訴事實相同,本院應予變更其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以正途取財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得之利益、販售盜版音樂光碟對國家形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所致之危害程度,目前離婚擔負之家計暨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盜版光碟片五百二十一片、附表二所示盜版錄音帶一百零五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此經其供陳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扣案之盜版光碟片九十九片,未經告訴,且乏證據證明與本件有何關連,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應檢還移案機關另為處理,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久真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表一:
┌──┬──────────┬──┬───────┬───────────│編號│擅自重製音樂光碟片│片數│被侵害歌曲名稱│著作(發行)權人├──┼──────────┼──┼───────┼───────────│1│ 劉若英 年華等│11│成全│丁○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2│最佳男主角等│128│兄弟│丁○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3│ 鄭秀文 眉飛色舞等│32│上弦月│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4│ 林凡 專輯等│39│ 夜太黑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 林憶蓮 2001蓮│70│存在│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6│ 張震嶽 有問題│36│有問題│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7│ 彭佳慧 說真的等│53│說真的│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8│ 周蕙 精選2│23│替身│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9│ 張惠妹 不顧一切等│58│一夜情│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10│ 蔡依林 showyour│16│捨不得│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love等│││├──┼──────────┼──┼───────┼───────────│11│ 趙詠華 好久不見等│51│明白│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2│V6非常精選等│4│為了自由│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空白共計五百二十一片└────────────────────────────────────附表二:
┌──┬──────────┬──┬───────┬───────────│編號│擅自重製音樂錄音帶│片數│被侵害歌曲名稱│著作(發行)權人├──┼──────────┼──┼───────┼───────────│1│ 黃品源 海浪等│27│海浪│丁○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2│國語勁歌金曲│10│成全│丁○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3│鄭秀文眉飛色舞等│1│上弦月│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4│ 張學友 精選等│13│當我想起你│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 江美琪 悄悄話等│10│悄悄話│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6│張震嶽有問題│2│有問題│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7│彭佳慧說真的等│26│說真的│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8│IPIS第四蟑等│5│忘了我是誰│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9│我愛 阿亮 等│7│起床歌│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10│蔡依林showyour│2│捨不得│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love等│││├──┼──────────┼──┼───────┼───────────│11│趙詠華好久不見等│2│明白│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空白共計一百零五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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