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十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杜惠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學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