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民揚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7之1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被告逢甲大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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