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蔡錫欽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0月14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月1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方錦源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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