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7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業於97年12月5日合法送達,有該裁定送達證書1張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一、聲請人之父親陳建中於民國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清單、薪資及在職證明書及97年出租房屋之收入所得證明。。
二、提出 陳俊賓 之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在學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薪資及在職證明書。
四、提出聲請人代償父母親債務之證明。
五、請提出投資設立『太睿無限寬頻』公司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父母及弟弟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併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七、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陳俊賓已滿20歲,請說明何以有賴聲請人扶養?
九、說明聲請人究竟有無積欠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數額為何?
十、提出戶籍所在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