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後,經本院酌定相當金額,於民國97年12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5日內預納必要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此裁定已於97年12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足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可按,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如。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胡美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