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將聲請人之 鍾寬恭 民間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後,提出「更新後」之債權人清冊。
2.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上開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請提出聲請人負擔 黃顯文 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並提出貸款契約書影本。
7.每月扶養 宋磊 3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8.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水電費、交通費證明資料影本。
9.請提出門牌號碼為高雄縣○○鎮○○路○段○○○號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
10.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債權人鍾寬恭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
11.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東元電機、臺灣農林、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12.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營利
」所得318元原因為何。如上開所得係為「股息」,則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13.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善美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營
利」所得8896元原因為何。如上開所得係為「股息」,則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14.請提出本院95執全4457號假扣押執行案件其查封之不動產門
牌高雄市○○區○○○路150之3號11樓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15.請提出聲請保全處分之停止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何法院、及其執行標的為何,另請提出上開案件之影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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