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17號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瑞章 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蕭瑞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即被告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已於民國97年7月14日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拘提未獲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拘票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永宋
法官李珮妤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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