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民揚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7之1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被告逢甲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保隆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由乙○○變更為張保隆之文件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龔紀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