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民揚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7之1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被告逢甲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保隆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由乙○○變更為張保隆之文件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