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玉小字第3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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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玉小字第3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訴訟代理人  潘俐安
被   告  王天明
上列當事人104年度玉小字第3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3月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樂昌琪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叁佰玖拾伍元,及其中
柒萬壹仟叁佰捌拾肆元,應自民國(下同)104年12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劉昆鑫
法官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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