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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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通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通駿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徐通駿因犯如附表所示罪名欄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期││││(有期徒刑)│├───────┼─────┤│││││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各3月│98.05.08│臺灣板橋地方法│98.12.04│││(共4罪)│├─────┤院││││││98.09.05├───────┼─────┤│││├─────┤98年度訴字第39│98.12.21│││││98.09.06中│11號││││││午12時許││││││├─────┤││││││98.09.06下│││││││午1時許│││├──┼──────┼──────┼─────┼───────┼─────┤│2│搶奪│1年│98.09.06下│臺灣板橋地方法│98.12.04│││││午某時許│院││││││├───────┼─────┤│││││98年度訴字第39│98.12.21││││││11號││├──┼──────┼──────┼─────┼───────┼─────┤│3│偽造文書│3月│98.08.20│本院│100.12.05│││││├───────┼─────┤│││││100年度簡字第4│101.01.09││││││1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