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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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陳俊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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