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四二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戊○○
丁○○兼訴訟代理人庚○○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傳訊證人丙○○(住台中縣○○鄉○○路○○○巷○○號)、甲○○(住台中市西屯區同志巷三八之六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陳繼先~B3法官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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