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41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與李氏投資有限公司等二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一百三十九萬二千元(新台幣,下同),第二審應徵裁判費二萬二千二百九十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另案駁回,併此敘明)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