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265號上訴人宜蘭縣壯圍鄉衛生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3月2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忠行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書記官尤峰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