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206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776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05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2年07月12日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3年12月01日下午06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之統一便利商店內佯裝購物,趁機竊取店內紳藍洋酒2瓶,共計新臺幣1200元,得手後置於其隨身攜帶的背包內,再隨手拿1碗泡麵至櫃檯僅支付該泡麵價錢後,走至門口時,為該店副理甲○○發覺而報警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60年台非字第173號判例)」,又「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牽連犯係裁判上一罪,如其方法或結果之犯罪行為,業經判決確定,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倘檢察官復就牽連犯中之方法或結果行為,重行起訴,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不得再予論科(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
三、經查:
㈠、被告乙○○曾被訴於93年2月17日22時20分許,在臺北縣汐止市○○○路○○○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內竊取約翰走路洋酒而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該事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988號案件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於93年4月30日以93年度士簡字第542號案件判處拘役50日,該署檢察官以被告於該案判決前仍有多次至便利商店竊取洋酒行為,且最後一次係於93年4月22日20時30分許,在臺北縣樹林市○○街○號全家便利商店內竊取威士忌酒,因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與前開判決犯罪事實犯罪時間緊接,所犯罪名同一,顯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而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未及斟酌審判為由提起上訴,由該院以93年度簡上字第119號案件審理,並於94年02月18日宣判,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有卷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士簡字第542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字第198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該署檢察官93年度上字第70號上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93年度簡上字第119號判決書等可查,是該案件顯已經判決確定甚明。
㈡、本件上訴人即檢察官於93年12月2日就被告涉犯前揭竊盜罪嫌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經核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審理之前開案件犯罪時間僅間隔9月餘,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上訴部分之犯罪時間則僅間隔7月餘,且與93年度簡上字第119號判決認定竊盜最後一次之時間(附表四)僅間隔3月餘被告所為均係至便利商店竊取洋酒,犯罪手段相同,與前開判決之案件顯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同一案件,則公訴人向原審法院重行起訴,揆諸前揭說明,是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非無斟酌餘地。
㈢、然原審未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尚有未合,上訴人即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本件原審認被告曾於93年02月17日22時20分許,在臺北縣汐止市○○○路○○○號全家便利商店內竊取約翰走路洋酒1瓶而涉犯竊盜罪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0日,與本件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判決不受理,固非無見。惟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時間93年12月01日下午06時30分,核與上開案件犯罪時間93年02月17日22時20分許,時隔近10月,顯難認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所為,原審未予詳查,逕認有連續犯關係,其未盡調查之能事已甚明瞭,是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有上述之違法,自難認原判決妥適,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等詞,雖無理由,惟查,原判決既有不當,即應予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處理,並不經言詞辯論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後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林瑞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