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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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163號
原告 蔡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春炎 等人間請求確認票據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應補正事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命原告如數補繳。
二、原告應陳報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二項敘及確認支(本)票「票據關係」不存在,惟於程序事項欄又謂「二、本件兩造間就系爭票據有無『原因關係』存在尚有爭執」,另於民事假處分聲請狀貳、又稱其已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訴訟」,前後不一,請具狀陳明或更正。
㈡原告所提附表一支票清單編號1、2、3、4記載之發票日期與後附支票影本不符,請敘明理由或具狀更正之。
㈢請補提支票號碼FA0000000、FA0000000支票清晰可辨識之完整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