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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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89號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凃彦睿

被告 唐瑞蔆唐淑芬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0樓之0(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9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錢燕

附表:(幣值單位:新臺幣)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46,933元

自民國90年6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17.5%

自民國90年6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75%計算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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