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54號上訴人台灣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國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554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聲明所請求之二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為新臺幣330萬元(
165萬元2=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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