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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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醫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字第29號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王永 在上訴人 羅綸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柏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2,7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珊華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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