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仲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仲訴字第3號上訴人新北市坪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王潮清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甘存孝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102年仲訴字第
3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伍萬柒仟貳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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