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8號原告 張秀開 訴訟代理人 蕭琪 男律師被告 徐慶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102年5月7日辯論期日,被告因急性牙周炎未到庭辯論而終結,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25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