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588號聲請人吳根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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