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抗告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抗告人因不免責事件,對於民國103年5月9日本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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