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89號原告任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婉婷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
郭憲彰 律師被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鄭賜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08,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2,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