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麗珠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麗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藍麗珠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5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