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2號上訴人 馬美華 被上訴人 楊凱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0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