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重附民字第68號原告 謝劉秀妹
謝麗珍 謝盛能 謝晨暉 謝錦標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 律師被告 謝雲浮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2702號背信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雲浮被訴違反背信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70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卓育璇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