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71號上訴人 廖崴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事件,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茲上訴人於102年4月24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亦未就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為聲明,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