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61號上訴人 劉月琴 (即 劉欣正 之繼承人)
劉冠麟 (即劉欣正之繼承人) 劉怡君 (即劉欣正之繼承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岳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1保險字第61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肆萬貳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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