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告 汪宜庭 被告 陳誼畇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誼畇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汪宜庭於101年7月12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石家禎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