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3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駿保選任辯護人張仁懷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程駿保年籍資料項下應增列「選任辯護人張仁懷律師」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程駿保年籍資料項下,原漏列「選任辯護人張仁懷律師」等語,而該項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依前揭解釋意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