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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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3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駿保具保人程駿豪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駿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程駿保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嗣檢察官以被告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向本院聲請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6日裁定被告提出5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由具保人程駿豪於同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停止羈押釋放,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憑(見本院100年度聲羈字第167號卷第18頁反面)。茲被告經本院二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本院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拘提,亦因被告行方不明均未能拘獲;且本院已依法通知具保人程駿豪遵期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亦未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拘票2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拘提報告書2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程駿豪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