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872號聲請人 曾金章 相對人 劉錦秋 相對人 游凱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錦秋、游凱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依票據法民法規定,就年息超過百分之二十部份無請求權)。
三、相對人劉錦秋、游凱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