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敦煌名廈C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仲安
被 告 簡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禎寬
訴訟代理人 鄭勝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敦煌名廈C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仲安
被 告 簡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禎寬
訴訟代理人 鄭勝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