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敦煌名廈C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仲安
被   告 簡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禎寬
訴訟代理人  鄭勝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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