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