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九五號
上訴人戊○○
己○○庚○○乙○○丙○○辛○○訴訟代理人 蕭佳灶 律師被上訴人丁○○住台北市○○區○○路三段十二巷七十弄十四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王美玲~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文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