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9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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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9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三八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五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于晶 │中華銀行中壢分行│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伍萬伍仟肆佰元│一五八二三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