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呂仲玉~B法官張明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黃文琪~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潘義忠第一銀行大溪分行│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貳拾捌萬陸仟肆佰│0000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