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告丙○○
乙○○共同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六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法官林恆吉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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